法律分析:
1.協商:當事人對土地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利歸屬出現爭議的,一般是由當事人自行協商解決;2.行政處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當事人協商解決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3.訴訟:對人民政府作出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條 國務院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資源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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