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1.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權利和義務;2.同居期間所得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對重婚導致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權益;3.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父母應共同承擔撫養責任;4.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法律分析
可撤銷婚姻的法律后果主要有以下幾點:
1、無效的或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被撤銷的婚姻不論結婚的事實是否發生,結婚時間是否長久,婚姻關系被法律確認自始不存在,不受法律保護。
2、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婚姻無效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
3、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有關父母子女的規定。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共同生活期間所生的子女應為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有同等的法律地位,父母有撫養子女法定義務。因此,作為該子女的父母應就子女的撫養達成協議,否則應共同承擔撫養責任。
4、婚姻無效或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可撤銷的婚姻撤銷的情形與時間規定: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2、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3、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條
無效的或者被撤銷的婚姻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權利和義務。同居期間所得的財產,由當事人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判決。對重婚導致的無效婚姻的財產處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當事人的財產權益。當事人所生的子女,適用本法關于父母子女的規定。
婚姻無效或者被撤銷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該內容由 楊嵐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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