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不再罰應有以下3個方面的涵義:
1、同一行政機關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的處罰;
2、不同機關依據不同理由和法律規范對行為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及以上同種類的行政處罰;
3、違法行為已受到刑罰后,除法律規定或特殊情況外,不得再給予行為人行政處罰。
一事不再罰作為行政處罰的原則,目的在于防止重復處罰,體現過罰相當的法律原則,以保護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規定,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這是“一事不再罰原則”的法定含義,并非是指同一違法行為,不同的行政機關不能給予兩次以上的行政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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