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婚姻違反了當事人意愿和結婚自由原則,包括包辦和買賣婚姻,有婚姻事實,但是相對無效,有時間限制。根據民法典規定,被脅迫結婚或未如實告知重大疾病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
法律分析
1. 可撤銷婚姻違背當事人意愿和結婚自由原則,主要表現為包辦和買賣婚姻。
2. 可撤銷婚姻是有婚姻事實的。
3. 可撤銷婚姻是相對無效的,并且有時間限制。根據《民法典》規定,以下情況下的婚姻屬于可撤銷婚姻:一方或雙方被脅迫結婚,或一方在結婚登記時未如實告知另一方其患有重大疾病。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該內容由 楊嵐律師 和 家和律云 共創回答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