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上無法自動解除婚姻關系。我國法定的離婚只有兩種途徑,1是協議離婚,即雙方都同意離婚,且對于財產分割、孩子撫養權歸屬能夠達成一致意見,共同到任意一方戶籍所在地的民政局辦理。2是訴訟離婚,即任意一方可以起訴至人民法院要求離婚,經法院判決或是調解后,認定雙方感情不和,準予離婚的情況。除了以上兩種方式,任何方式都不能使得雙方離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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