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撤銷的婚姻,是指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構成婚姻脅迫,須具備以下要件:
1、行為人須有脅迫的故意,行為人必須有施加威脅迫使一方當事人就范的故意,其內容是通過自己的威脅而使另一方當事人產生恐懼心理,并基于這種心理而被迫同意結婚;
2、行為人實施的行為,須以對受脅迫人或者其近親屬的人身利益或者財產利益造成損害為要挾的不法行為;
3、受脅迫人同意結婚與脅迫行為之間須有因果關系。
由此可見,可撤銷婚姻指的是當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實而成立的婚姻,或者成立的婚姻在要件上不完善,法律賦予當事人撤銷婚姻的請求權,通過實行請求權,使該婚姻為無效的婚姻,婚姻關系失去法律效力?;橐鲫P系撤銷,之前的婚姻為無效,當事人應就未婚對待。
1、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所謂脅迫,指行為人以給另一方當事人或者其近親屬的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財產等方面造成損害為要挾,迫使另一方當事人違背真實意愿結婚的情形。
(2)在司法實踐中,以欺詐、包辦婚姻、誘騙等情形為由而要求撤銷婚姻的情況也不少見,但根據現行婚姻法律規定,欺詐、包辦、誘騙等均不可作為可撤銷婚姻的理由。
2、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結婚登記前不如實告知另一方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綜上所述,所謂可撤銷婚姻,是指男女一方違背另一方的真實意愿,脅迫另一方與之結婚,受脅迫的一方可在法定的期限內向婚姻登記機關或人民法院請求撤銷的婚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條
因脅迫結婚的,受脅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脅迫行為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當事人請求撤銷婚姻的,應當自恢復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條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應當在結婚登記前如實告知另一方;不如實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撤銷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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