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包合同的主體是否實際上已變更;
(2)現場管理人員的隸屬關系,與申報質量監督時是否一致;
(3)承包人行為(包括組織機構、工作協調、技術措施、方案、質量、安全責任等)的落實情況;
(4)承包人管理人員的實際到位情況;
(5)在由承包人供應材料時,核查工程項目的原材料是否由承包人供應。
非法轉包與違法分包的其區別主要體現為:
(1)主體不同。轉包發生在總承包人和轉承包人之間;分包則發生在總承包人與分包人之間;
(2)對象不同。轉包的對象是施工合同的全部工程;而分包僅指主體工程外的分部分項工程,是承發包合同中一部分;
(3)合同效力不同。轉包屬于法律法規所明確禁止的無效行為;違法分包為法律所禁,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明確有約定了可以分包或者經建設單位認可的分包屬合法行為;
(4)對應的義務不同。轉包合同中,總承包人不履行建設工程合同全部義務,不履行施工、管理、技術指導等責任;而分包合同中,總承包人成立項目部,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對分承包人的工作內容進行監督、管理和指導。承包單位將承包的工程轉包的,或者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分包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可以責令停業整頓,降低資質等級;情節嚴重的,吊銷資質證書。
擴展資料:違法分包轉包的認定辦法
轉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工程后,又將其承包的工程建設任務轉讓給第三人,轉讓人退出現場承包關系,受讓人成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的行為。由于轉包容易使不具有相應資質的承包者進行工程建設,以致造成工程質量低下、建設市場混亂,所以中國法律、行政法規均作了禁止轉包的規定。
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七十八條的規定:違法分包,是指下列行為:
(一)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分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條件的單位的;
(二)建設工程總承包合同中未有約定,又未經建設單位認可,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部分建設工程交由其他單位完成的;
(三)施工總承包單位將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分包給其他單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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