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收入證明是需要由職工離職的單位開具的,上面應當應當寫明離職員工與本單位的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等。
一、什么是收入證明
收入證明,是我國公民在日常生產生活經營活動中,所需要的對經濟收入的一種證明,一般在辦理簽證、銀行貸款,信用卡等會被要求由當事人單位出具的對經濟收入的證明。
二、如何規范開具收入證明
企業如何才能有效規避收入證明開具而帶來的法律風險呢?我們建議,企業在開具工資收入證明時應注意和把握以下細節:
1、證明所載收入情況應與員工實際工資相符,避免虛開。
了解到了收入證明在民事訴訟中的證明力以及隨意開具可能導致的法律風險,企業在面對員工請求開具工資收入證明時應根據客觀事實,嚴格依照員工個人真實的收入情況開具相應證明。無論是“高開”還是“低開”,都將為企業帶來一定風險。
2、審核真實用途,注明接收單位及證明用途。
例如,某員工因向某銀行申請辦理信用卡需要企業出具收入證明,那么企業在出具收入證明時應在抬頭中注明該銀行的名稱,說明此份收入證明僅用于該員工辦理信用卡用途。從而避免個別員工將該份收入證明用于其他目的,給企業增加未知風險。
3、妥善保管公章,建立使用登記制度。
規范企業內部印鑒使用登記制度,對于須加蓋公章、財務章或其他印章的合同、文件,建議保存印章使用登記記錄并將文本影音留存,清楚記錄年月日、使用部門及人員、用途或文件名稱、收文單位,最后要求使用人親筆簽名并按捺手印。
4、要求員工就收入證明的出具背景進行書面說明,陳述真實的收入情況并作出相應承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并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系轉移手續。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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