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當事人自愿
婚姻自由是我國《民法典》的一項基本原則。依據該法律原則,婚姻關系是依據當事人自愿建立的。而解除婚姻關系也可因當事人自愿而解除。
從法律的角度看待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婚姻關系,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也就是說,當事人基于婚姻自由解除夫妻關系,只要婚姻雙方當事人自愿,即可以無需任何其他理由而解除婚姻關系的。
2、夫妻感情破裂且調解和好無效
夫妻感情破裂,且經人民法院調解和好無效,人民法院應準許當事人離婚。這是在當事人一方要求離婚,另一方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一方當事人通過法律手段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因此,在當事人不能就解除婚姻關系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國家和法律對公民婚姻關系的存亡進行干預,就是以“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為主要標準來決定干預結果的。
由此可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且調解和好是否無效”是當事人在不能就離婚問題取得一致意見的情況下,法院判斷是否應當依法解除當事人婚姻關系的法定標準。
3、其他條件和情形
除上述解除夫妻關系的法定條件以外,其他一些原因也可能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如:婚姻一方當事人自然死亡或被依法宣告死亡等。這些條件的成就,也可以導致當事人婚姻關系解除。
一、起訴離婚兩次了都離不了怎么辦
離婚起訴兩次還離不了的,當事人可以第三次向法院起訴離婚,只要當事人有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夫妻在調解過程中沒有和好的,法院就會判決夫妻二人解除婚姻關系。因為法院判決離婚的標準就是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仍不能挽回夫妻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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