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要注意收集證據,證明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如雙方已經分居,一方在外借房子居住的,要提供租房協議;如雙方分室未分房的,雙方之前是否有過書面協議。二、保留雙方就離婚事宜協商的證據。有些離婚案件,一方當事人在法庭上表示堅決不同意離婚,但不排除私下會與提出離婚一方當事人做溝通、協議,如短信、郵件、初步協議等。即使最終未能達成協議,也要將相關協商過程和證據保存并提及時提供給法庭。三、爭取孩子撫養權的一方,要提供相比于對方自己有優勢的證據,如自己的經濟狀況優于對方,又如剖婦產的證明、對方重大疾病、或不良生活習慣等證據,并注意在離婚前的一段時間里,盡可能多的讓孩子隨自己共同生活,這樣法院也會基于不輕易改變未成年人生活環境的考慮而做出有利于自己的判決。四、為了公平分割夫妻共同財產,平時要做個“有心人”,對家庭收入及財產做到心中有數,不至于在分割財產時,因對方隱瞞而少分或未分到應得財產。即口便不能知道確切數額,對財產線索要知曉,如銀存存折的開戶銀行、開戶姓名、銀行賬號、有價證券相關信息、公司股權數額等.可向法院提出調查取證,以便分割。當然,不但要知悉現在財產,也要知道是否有債權、債務,不排除離婚當事人為多分財產制造所謂債務的情形出現。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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