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協商方式發生工程款拖欠后,承包單位應主動與建設單位溝通,了解拖欠原因,制定相應的對策。然后,由主管領導、承包當事人及財務、計劃人員組成談判小組,與建設單位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協商,確定還款方案或簽訂還款合同。2、可請求人民法院對其進行財產清算。
法律依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 第十四條 用人單位依法破產時,勞動者有權獲得其工資。在破產清償中用人單位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規定的清償順序,首先支付欠付本單位勞動者的工資。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
第十二條 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 企業違反國家工資支付規定拖欠或克扣農民工工資的,記入信用檔案,并通報有關部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依法對其市場準入、招投標資格和新開工項目施工許可等進行限制,并予以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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