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資企業是一個獨立的經濟實體,獨立經營,獨立核算,獨立承擔法律責任。依照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和資產中所占股份和份額的比例不同,以及其他法律特征的不同,可將外資企業分為三種類型:
1、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比例有法定要求;企業采取有限責任公司的組織形式。故此種合營稱為股權式合營。
2、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外商在企業注冊資本中的份無強制性要求;企業采取靈活的組織管理、利潤分配、風險負擔方式。故此種合營稱為契約式合營。
3、外資企業。其主要法律特征是:企業全部資本均為外商擁有。
一、企業分立條件是什么
1、外商投資企業分立,合營各方投資者必須按照合同、章程規定繳清出資,提供合作條件且已實際開始生產、經營。
2、企業分立可以采取存續分立和解散分立兩種形式。采取存續分立的,存續的企業辦理變更登記,因分立而新設的企業辦理設立登記。采取解散分立的,原企業解散辦理注銷登記,并設立兩個以上的新企業。
3、分立后各企業的注冊資本額之和應為分立前企業的注冊資本額。
二、個人股權轉讓流程
根據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之間可以相互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權。這里的股東也就是所謂的個人,對于個人而言,向股東以外的人轉讓股權,應當經其他股東過半數同意。股東應就其股權轉讓事項書面通知其他股東征求同意,其他股東自接到書面通知之日起滿三十日未答復的,視為同意轉讓。其他股東半數以上不同意轉讓的,不同意的股東應當購買該轉讓的股權;不購買的,視為同意轉讓。
經股東同意轉讓的股權,在同等條件下,其他股東有優先購買權。兩個以上股東主張行使優先購買權的,協商確定各自的購買比例;協商不成的,按照轉讓時各自的出資比例行使優先購買權。公司章程對股權轉讓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法律咨詢:
網友:外資企業外資股權轉讓時有哪些限制?
律師:
1、中外合資企業和中外合作企業的股權轉讓必須得到全體股東的同意。
《公司法》對內資有限責任公司股權的對外轉讓,要求必須征得半數股東的同意。而與此不同的是,《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資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以下簡稱合作法)則明確規定,股東一方轉讓出資,必須經過全體股東的同意。這一規定不僅針對外商投資企業中中方投資者的股權轉讓,當然也針對外國投資者對其股權的轉讓。顯然,這一比內資企業更嚴格的做法,旨在維持其更加濃厚的人合因素以及促使外商投資企業能長期穩定地經營。此外,如果出現對向第三者的轉讓不同意的其他股東,是否必須購買該外國投資者的股權,合資法與合營法雖未規定,不過根據《公司法》第18條之外商投資的有限責任公司適用本法,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經營企業以及外資企業的法律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的規定,對出讓股權不同意者,應當購買該股權,否則視為同意。
2、外資股權的轉讓必須得到企業原審批機關的核準,并辦理工商變更登記。
首先,與法律對新設外商投資企業以及外資收購國內企業股權必須經過核準一樣,對外商投資企業的外資股權的轉讓也要經過原政府主管部門的核準。[1]這仍然是政府對外商投資企業進行監管的一個主要渠道。核準的意義不只是停留在程序上,而是要外商股份轉讓的實質內容是否合法進行審查。因為外資股權的轉讓還會涉及到本文所述的諸多內容。其次,股權轉讓得到核準之后必須進行工商變更登記?!吨型夂腺Y經營企業法實施條例》第20條規定合營一方向第三者轉讓其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必須經合營他方同意,并報批準機關批準,向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違法上述規定的,其轉讓無效。也即外資股權的轉讓合同的生效以原政府核準部門的核準和工商登記為必要條件,二者缺一不可。雖然理論上對以辦理工商登記作為外資股權轉讓的有效條件之一有不同意見,但在實踐中,仍然應當遵循現行法律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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