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今,建筑工程層層分包仍是常見的情況,承包人分包給分包人,分包人在分包給實際施工單位。但是,層層分包極易出現資金斷裂的問題,一旦分包人沒有及時支付工程款的,實際施工單位可以直接向發包人追償。
分包人不付工程款的發包人有最終付款責任
在實踐中,分包人由于種種原因不能支付工程款的情況,不但常見,而且也會給實際施工單位造成資金周轉困難。
所以,實際施工單位必然會想盡辦法追討工程款的,而向發包人追償,就是一種常見的自救方式了。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的規定,實際施工人以發包人為被告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轉包人或者違法分包人為本案當事人。發包人只在欠付工程價款范圍內對實際施工人承擔責任。
也就是說,實施施工單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未付的工程款。要是協商不成的,可以收集證據資料到法院起訴索償。
此外,施工單位向發包人追償工程款時,必須注意一大問題:
已建成的建筑工程必須經過驗收合格后,或驗收不合格但經修復后再驗收合格的,實際施工單位才可以要求發包人支付相應的欠付工程款。要是已經完成的建筑工程驗收不合格的,實際施工單位不可以要求支付工程款。
當然了,若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不能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而拒付工程款,除非在合理使用期限內出現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問題。
總之,施工單位通過法律途徑直接向發包人追討工程款并非易事,確有需要的,建議先行咨詢或直接委托律師介入處理更為妥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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