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勞動合同到期勞動者個人不續簽是否有補償,不能一概而論,分以下三種情況:1、如果用人單位按照員工原有的勞動條件或者是提高原有的勞動條件提出續簽,員工不同意續簽的,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金。2、如果用人單位降低員工原有勞動條件提出續簽,員工可以拒絕續簽,該情形下用人單位需要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向員工支付經濟補償金。但是在這里必須要注意的是,在這里所提到的勞動條件是非常的廣泛的,不局限于工資待遇、工作崗位,也包括員工的工作環境、福利待遇、假期等員工原先基于勞動關系所享有的權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中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的,用人單位如果拒絕繼續續簽勞動合同屬于違法,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經濟補償金標準的雙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 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 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 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