辭退不需要寫離職申請。辭退屬于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而離職申請書是勞動者通過辭職解除勞動合同時填寫的。
勞動者辭職,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到期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辭退分為過失性辭退和無過失性辭退。過失性辭退是指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存在一定過失的情況下,無須事先通知即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辭退職工的行為。
無過失性辭退是指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而導致勞動合同無法履行時,用人單位提前一個月通知勞動者或者支付代通知金后解除勞動合同的新聞。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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