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用途有哪些
《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一章第四條: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二、土地利用類型有什么特點
土地利用類型反映了土地的經濟狀態,是土地利用分類的地域單元。通常具有以下特點:
1、是一定的自然、社會經濟、技術等各種因素綜合作用的產物;
2、在空間分布上具有一定的地域分布規律,但不一定連片而可重復出現,同一類型必然具有相似的特點;
3、不是一成不變的,隨著社會經濟條件的改善和科學技術水平的提高或受自然災害和人為的破壞而呈動態變化;
4、是根據土地利用現狀的地域差異劃分的,反映土地利用方式、性質、特點及其分布的基本地域單元,具有明顯的地域性。
通過研究和劃分土地利用類型,一可查清各類用地的數量及其地區分布,評價土地的質量和發展潛力;二可闡明土地利用結構的合理性,揭示土地利用存在問題,為合理利用土地資源,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確定土地利用方向提供依據。
三、土地利用的限制法律是怎么規定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條: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應當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改變土地用途;需要改變土地用途的,應當依法經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綜上所述,我國的土地管理法就專門針對土地各方面進行了規定,土地可用作耕地、草地、林地、旅游區、生態保護區等等用途,但是民法典中就對土地用途作出了限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
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
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構筑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游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
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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