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兩地需要起訴離婚的,原告應當向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起訴。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但如果被告失蹤的,則可以在原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
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一條,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對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經常居住地在兩個以上人民法院轄區的,各該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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