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住在一起是可以的。雙方和平分手的,然后再一起居住的,是屬同居關系,不受法令保護,但是法令也不干涉,現在已經取消了不合理同居一說。離婚是停止夫妻間權力,分手的法令后果:1、兩人之間的配偶身份關系取消;2、同時兩邊的結婚自由的權力又得到還原;3、對于之前相互撫育責任和承繼家產的權利也隨之消滅。
一、離婚房產做公證有哪些步驟
離婚房產做公證步驟有:1、當事人預備文件,填寫好相關信息;2、公證員就離婚房產協議的內容,檢查產業的權力證實;查詢當事人的訂約是不是遭到詐騙或誤導;3、照實回答公證員的發問,公證員會實行必要的法令奉告責任,通知當事人簽定房產協議后承當的法令責任和法令結果,當事人合作公證員做完公證接談筆錄,并在筆錄上簽字。根據2021年實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的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二、非婚同居是否真的非法
同居并非都是違法的。但是有配偶再與他人同居是違法的。我國現在已經沒有“非法同居'的概念了。取而代之的是取而代之的是“同居關系”法律用語。同居指的是均無配偶的雙方都未經合法的婚姻登記便在一起居住、生活,雙方不是法定的夫妻,其同居關系不受法律保護。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屬于《民法典》婚姻編規定的法定過錯行為,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主張損害賠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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