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我國的法律規定,離婚的方式有協議離婚和訴訟離婚兩種。協議離婚是指夫妻對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后,在民政局登記離婚領取離婚證;訴訟離婚則是夫妻無法就是否離婚、子女撫養和財產分割達成一致,向法院起訴離婚,由法院進行判決。
異地離婚,是指夫妻一方或者雙方不在同一地方時的離婚。不管是異地離婚還是同地離婚,都只能通過協議離婚或者訴訟離婚辦理,沒有第三種方式可供選擇。
(一)、異地協議離婚,夫妻一方或者雙方在外地協議離婚,離婚辦理的方法為:雙方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當事人從取得離婚證起,解除夫妻關系。
(二)、異地訴訟離婚,與普通訴訟離婚并無不同,最大的不同點就是確定起訴法院,不同情形下起訴法院也不同。
1、夫妻一方在外地超過一年,另一方起訴離婚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2、雙方均在異地超過一年,由被告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沒有經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訴時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被告被勞動教養或者被監禁的,由原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4、軍人離婚的情形,非軍人對非文職軍人提起離婚訴訟,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地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5、被告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居住,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原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經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6、中國公民雙方在國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訴離婚的,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
《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七條自婚姻登記機關收到離婚登記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任何一方不愿意離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記機關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前款規定期限屆滿后三十日內,雙方應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發給離婚證;未申請的,視為撤回離婚登記申請。
第一千零七十八條婚姻登記機關查明雙方確實是自愿離婚,并已經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予以登記,發給離婚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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