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沒有復婚同居要怎么辦?有兩種方式解決這個問題,一是告知可以申請復婚登記。根據《婚姻登記管理條例》第十九條的相關規定,需要申請復婚登記。即離婚的當事人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管理機關申請復婚登記。此時才是法律承認的婚姻。針對離婚后私自同居的這種不作為行為是不受法律保護的。二是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第四條規定:“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當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p>法律依據:
《最高法院關于審理未辦結婚登記而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見》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一、復婚要什么證件呢?
辦理復婚時,應當攜帶雙方的身份證、戶籍證明、婚姻狀況證明,雙方當事人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申請復婚,并且要出具離婚證或者法院判決書或調解書,填寫《申請復婚登記聲明書》。復婚,是指離婚后的雙方又自愿恢復夫妻關系。離婚之后,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的,必須親自到一方戶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記機關辦理復婚登記。復婚需要具備以下幾個條件:1、曾經有夫妻關系并且已經按照法定程序離婚;2、離婚后沒有再婚;3、雙方自愿恢復夫妻關系?;橐龅怯洐C關對于當事人的復婚申請,應當按照結婚登記程序辦理。
二、法律規定事實婚姻可以公證嗎
不可以。事實婚姻并不是《民法典》規定的合法婚姻關系,所以事實婚姻是不能申請公證的,事實婚姻關系一般按非婚同居關系處理,一般也不會受到法律保護。
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之日起,沒有配偶的男女,未辦結婚登記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關系對待。
離婚后雙方未再婚,未履行復婚登記手續,又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一方起訴“離婚”的,一般應解除其非法同居關系。
已登記結婚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事實婚姻關系,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登記結婚,或事實婚姻關系的一方又與第三人形成新的事實婚姻關系,凡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要求追究重婚罪的,無論其重婚行為是否構成重婚罪,均應解除后一個婚姻關系。前一個婚姻關系的一方如要求處理離婚問題,應根據其婚姻關系的具體情況進行調解或者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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