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部《集體合同規定》第6條規定,集體合同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勞動報酬,包括工資水平、工資分配方式和支付辦法等;
2、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包括每天工作時間和每周工作天數,年休假及其他休息休假等;
3、社會保險和福利,包括養老、工傷、醫療、死亡等待遇,職工住房、生活供應、保健和文化體育設施等;
4、勞動安全與衛生,包括勞動條件、安全設施、防護用品、職工健康檢查等;
5、合同期限;
6、變更、解除、終止集體合同的協商程序;
7、雙方履行集體合同的權利和義務;
8、履行集體合同發生爭議時協商處理的約定;
9、違反集體合同的責任;
10、雙方認為應當協商約定的其他內容。
集體合同代表了全體員工的意志。因此,在簽約前應廣泛聽取廣大員工的意見和建議。草案形成后,須經職工代表大會審議。簽字后,必須依法登記。向全體員工公布集體合同的內容,集體合同一經簽署即對全體員工具有約束力。
一、集體合同有效期多長時間
集體合同的期限一般是1-3年,在集體合同規定的期限內,雙方代表可對集體合同履行情況進行檢查。由于簽訂集體合同的環境和條件發生變化,致使集體合同難以履行時,集體合同任何一方均可提出變更或解除集體合同的要求。一方提出變更或修訂或解除集體合同時,另一方應給予答復,并在七天內雙方進行協商。集體合同的簽訂應建立在集體協商的基礎上。由企業工會代表職工一方與用人單位指派的代表,就勞動條件、勞動報酬、福利待遇等進行協商,達成一致后形成集體合同草案,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全體職工討論,經討論通過,由協商雙方首席代表簽字。并在簽字后10日內將集體合同文本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審查。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