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搶劫1次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搶劫2次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搶劫取得財物數額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有下列情形的,按比例計算:(一)搶劫致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1人,重處10%,輕傷的,每增加輕傷1人,重處20%;每增加重傷1人,重處30%,構成傷殘的,每增加一節傷殘,刑期增加6個月。(二)持械搶劫的,重處20%;(三)遭遇災害時行為人實施搶劫的,重處20%;(四)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按次基數重處20%;(五)以人質勒索他人巨額財物,按搶劫罪處罰的,按次基數重處30%;(六)三人以上結伙搶劫的,重處20%。(七)搶劫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人員的,重處10%。(八)搶劫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的,可以輕處10%。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結果加重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應增加:(一)數額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個月;(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條 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一)入戶搶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七)持槍搶劫的;(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衍生問題:
搶劫罪的加重處罰情形有哪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10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1、入戶搶劫的;2、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3、搶劫金融機構的;4、多次搶劫或搶劫巨額的;5、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6、冒充軍警搶劫的;7、持槍搶劫的;8、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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