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責任認定
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由被幫工人承擔責任,幫工人具有故意或者
重大過失的,承擔連帶責任;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遭受第三人侵害造成人身傷害的,第三人承擔責任,第三人不能確定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的,被幫工人承擔補償責任。義務幫工人在幫工活動中因意外事件造成幫工人人身受到損害的,應當按照公平責任原則,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由被幫工人和幫工人雙方公平合理地來分擔責任。
二、賠償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四條規定:“幫工人因幫工活動遭受人身損害的,被幫工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幫工人明確拒絕幫工的,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可以在受益范圍內予以適當補償?!钡谑邨l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p>三、避免糾紛
為盡可能避免糾紛的發生,不論是幫工人還是被幫工人,均應遵循民事活動的誠信原則,相互理解,盡到相互注意的義務。作為幫工人,在從事幫工事務時,應當盡到注意安全義務,既要防止造成自身的傷害,又要防止造成他人傷害。
作為被幫工人,在接受幫工事務過程中,應當對幫工人以及因幫工事務所涉及的他人的安全盡到注意責任,應當提供完成幫工事務所必須、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對于幫工人存在的違規操作或危險行為,應當及時加以制止;如幫工人拒不聽從勸誡,應采取措施明確拒絕或制止繼續幫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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