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代為清償債務的,經債權人同意后,是不以債務人是否同意有生效條件的,債務人不同意也是有效的。債務人將合同的義務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第三人在經得債權人同意的情況下替債務人清償債務,可以基于兩種解釋:
一是債權債務向第三人轉移,即第三人在受讓債務后履行了債務,取得了原債權人的地位,對原債務人享有債權;
二是第三人提供保證擔保,在履行保證責任后,有權向債務人追償。的規定取得向債務人的追償權。無論基于何種理解,根據上述法律規定,都不以債務人同意為生效條件,只要求通知債務人即對債務人發生效力。所以,第三人替債務人代為清償債務,債權人無異議,債務人以該行為未經其同意而提出異議,該異議不能成立,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清償行為對債務人生效;但如債務人以未獲通知為由提出異議的,如果屬實,則應予以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三條【由第三人履行的合同】當事人約定由第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第三人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債務人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二十四條【第三人清償規則】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第三人對履行該債務具有合法利益的,第三人有權向債權人代為履行;但是,根據債務性質、按照當事人約定或者依照法律規定只能由債務人履行的除外。債權人接受第三人履行后,其對債務人的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但是債務人和第三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一、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
第三人代為履行與債務承擔的區別:債務承擔時,債務轉移給了第三人,債務人成為合同的當事人,承擔違約責任。而在第三人代替履行的情況下,并沒有轉讓債務,第三人只是履行主體;對第三人的履行不適當的行為,仍由債務人承擔債不履行的民事責任。
二、第三人清償的法律效力
第三人清償的法律效力主要是使債消滅。第三人清償全部債務的,債務人免除其債務,債的關系消滅;第三人清償部分債務的,債的一部消滅,未消滅的債務部分仍歸債務人。
此外,第三人清償后,在第三人與債務人之間還發生一定的關系。如果第三人以贈與為目的而代債務人清償,則在第三人清償后,第三人對債務人無求償權;如果第三人與債務人有某種法律關系,則第三人有權依其法律關系而求償。對于第三人的清償,債務人有權提出異議,此時債權人有權拒絕受領。如果債權人不予拒絕仍然接受給付,則第三人的清償仍屬有效,債的關系消滅。
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不存在不得由第三人代為清償的約定。如果存在這樣的約定,第三人就不能代為清償,但這種約定屬于事前約定,即必須發生在代為清償前,如果已經發生了第三人的代為清償才有這種約定,則這種約定無效。
聲明:本網頁內容旨在傳播知識,若有侵權等問題請及時與本網聯系,我們將在第一時間刪除處理。TEL:177 7030 7066 E-MAIL:11247931@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