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債務轉讓三方協議需要寫明以下內容:
1、債權人、轉讓人、受讓人的身份信息;
2、轉讓人需要經過債權人許可,與受讓人就轉讓債務名稱、數量、質量、履行、價格、違約責任等內容協商一致;
3、雙方的簽字蓋章以及簽訂的時間。
一、轉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那欠款誰來還
轉債務未經債權人同意,那欠款由原債務人來償還。債務轉讓需要經過債權人的許可,才可以將債務轉移給第三人。轉讓債務要獲得債權人的同意,如果債務轉讓未經債權人同意的,則轉讓行為是無效的,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未發生變動。
二、有爭議的債權能否轉讓
可以轉讓。
首先,債權存在爭議,債權人也可以轉讓債權,
其次,如果債權被宣告無效的話,這一項轉讓行為就不能夠對債務人發生法律效力。只有合法有效的債權,才能夠發生相應的法律效力。
再次,法律禁止轉讓的債權包含以下內容:根據債權性質不得轉讓,按照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依照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法律規定不得轉讓的債權包括:債務人或擔保人為國家機關的不良債權;經國務院批準列入全國企業政策性關閉破產計劃的國有企業債權;國防、軍工等涉及國家安全和敏感信息的債權以及其他限制轉讓的債權。
最后,即使債權轉讓無法對債務人發生效力,也不意味著受讓人就不能夠向轉讓人主張相應的違約責任。只要雙方存在合法有效的債權轉讓合同,無法實現債權的時候,受讓人就可以向對方主張違約責任。
三、債權轉讓訴訟管轄地規定
1、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一般原則
對債權轉讓債權人轉讓債權從法律關系的角度講,新的債權人即受讓人將取代原債權人即轉讓人的地位而成為訴訟當事人,原法律關系消滅,而產生了一個新的法律關系。在此情況下,新的債權人提起的訴訟,要根據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原則,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2、債權轉讓地域管轄的特殊原則
所謂債權轉讓特殊地域管轄是指根據訴訟標的或標的物所在地確定管轄,也就是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這樣規定,是關于合同糾紛的管轄特殊原則,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3、債權轉讓協議管轄的原則
協議管轄也叫約定管轄,是反映當事人在簽訂、履行合同前雙方解決爭議管轄問題的真實意思。由此可見,法院在受理此類案件時,應當遵循雙方協議約定。也就是說債權轉讓轉讓人與債權轉讓債務人之間簽訂的管轄協議,同樣也適用轉讓人與受讓人。因此,這樣就更能體現我國民訴法雙方當事人約定協議管轄的原則。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一條
債務人將債務的全部或者部分轉移給第三人的,應當經債權人同意。
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可以催告債權人在合理期限內予以同意,債權人未作表示的,視為不同意。
第五百五十三條
債務人轉移債務的,新債務人可以主張原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原債務人對債權人享有債權的,新債務人不得向債權人主張抵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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