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分為三種情形:第一種是在離婚時,未對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的,離婚后可重新分割;第二種是一方隱瞞或藏匿婚內夫妻共同財產,離婚后被對方發現的,對方可提起訴訟要求重新分割;第三種是離婚時已協商分割財產,但離婚后,一方請求重新分割且經過對方同意的,可重新分割,但若對方不同意,則不能重新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二條 夫妻一方隱藏、轉移、變賣、毀損、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企圖侵占另一方財產的,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對該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上述行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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