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釋考驗期分為有期徒刑和無期徒刑兩種。有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沒有執行完的刑期;無期徒刑的假釋考驗期限為10年。假釋考驗期限,從假釋之日起計算。被假釋的犯罪分子,在假釋考驗期限內,依法實行社區矯正,如果沒有刑法規定的情形,假釋考驗期滿,就認為原判刑罰已經執行完畢,并公開予以宣告。在假釋考驗期內,被宣告假釋的犯罪分子,應當遵守下列規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規、服從監督管理;2、按照監督機關的規定報告自己的活動情況;3、遵守監督機關關于會客的規定;4、離開居住的市、縣或者遷居,應當報經監督機關批準。
一、哪些人不能申請假釋
1、被判處管制、拘役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
2、累犯以及因故意殺人、強奸、搶劫、綁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或有組織的暴力性犯罪被判處10年以上的有期徒刑無期徒刑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法律作這樣的規定,是因為這類犯罪是惡性犯罪,具有相當危險性,假釋后可能對社會利益帶來嚴重影響。
3、不滿足執行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不適用假釋。假釋只適用已經執行了部分刑罰的犯罪分子。具體來說,被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13年以上。當然,我國的司法解釋中,對犯罪時未成年的罪犯以及老年和身體有殘疾的罪犯,在假釋條件上有所放寬,這是基于保護青少年以及人道主義等進行的考慮。
二、假釋的執行刑期是多久
判處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執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處無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實際執行十三年以上。
為了使假釋制度的運用有必要的靈活性,《刑法》第八十一條同時規定:如果有特殊情況,經最高人民法院核準,可以不受上述執行刑期的限制。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特殊情況應包括如下情形:
(1)罪犯在服刑期間有重大發明創造或突出的立功表現;
(2)罪犯已經基本喪失活動能力,并有悔改表現,假釋后不會再危害社會;
(3)罪犯有專門技能,有關單位急需使用;
(4)罪犯家庭有特殊困難,需本人照顧,請求假釋的,在司法實踐中,須由縣級以上公安機關或者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供證明。但對犯罪集團的首犯、慣犯和罪行特別嚴重的罪犯除外;
(5)為了進一步貫徹未成年人保護法,執行對未成年罪犯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對犯罪時未成年,在刑罰執行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不致再危害社會的;
(6)為了政治斗爭的需要,對某些具有外國國籍或不屬于大陸籍的罪犯而適用假釋;
(7)其他特殊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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