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夫妻婚前財產的分割標準:
1、夫妻雙方以書面形式約定財產歸誰所有的,或者以口頭形式約定。雙方無爭議的,離婚時按約定處理;
2、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時應遵循處理共同財產的原則;
3、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按夫妻共同財產分割;
4、夫妻分居管理和使用的婚后財產,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財產時,分別管理和使用的財產歸各自所有;
5、已登記結婚,尚未共同生活的,一方或雙方贈送的禮品和禮品視為夫妻共同財產,具體處理時應考慮財產來源和數量的合理分割。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 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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