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十天的法定裁決期限后,若雙方當事人都沒有在十五天的上訴期內提起上訴,勞動仲裁的裁決才會正式生效。若生效過后對方當事人沒有按時合法執行勞動裁決(即沒有按照裁決發工資),當事人可以就勞動裁決的內容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人民法院的執行速度和對方當事人的支付工資能力都影響著取得工資的時間。
一、勞動仲裁不執行的后果是什么
1、根據我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條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調解書、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受理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執行。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員工與單位就勞動爭議經勞動仲裁委裁決后,雙方都沒有向法院提起訴訟,但單位不履行裁決義務,員工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2、法院強制執行的時候,可以查封對方的車輛、設備、廠房等資產,會凍結企業的銀行賬戶。所以申請強制執行的時候,申請人需要盡可能多的提供對方的銀行賬號或其他財產的信息,以供法院執行人員去盡快執行。
如果此時企業法人拒不執行并有消極拖延或暴力抗拒行為,法院可以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將其收押。
3、用人單位承擔執行費。
二、仲裁結果不服是否可以上訴
仲裁結果不服上訴是不可以的。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當事人解決糾紛適用仲裁時,應遵循一裁終局原則,即裁決書作出之日起便發生效力,當事人雙方不服的不可以就原糾紛再次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如果當事人認為仲裁裁決存在錯誤的,不能上訴,但是可以向法院申請撤銷仲裁的裁決或者申請不予執行仲裁裁決。
相關法律規定,仲裁實行一裁終局的制度。裁決作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就該糾紛可以根據雙方重新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仲裁應當根據事實,符合法律規定,公平合理地解決糾紛。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協議無效:
1、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范圍的;
2、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
3、一方采取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
仲裁協議對仲裁事項或者仲裁委員會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當事人可以補充協議;達不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三、勞動仲裁公司不執行咋辦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中的相關規定:仲裁庭作出裁決后,應當制作裁決書,送達雙方當事人。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當事人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如果勞動仲裁裁決已經生效,可是企業拒不執行,勞動者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申請的費用根據《訴訟費用交納辦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繳納,都由用人單位承擔。
如果單位拒不執行仲裁結果,還可以對單位處以罰款,對于單位主要負責人可以處以拘留的處罰措施。申請強制執行中,產生的如伙食費、交通費、律師費、電信費等各項費用,可以向被執行人—用人單位單位主張。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調解法》第四十三條: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應當自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仲裁申請之日起四十五日內結束。案情復雜需要延期的,經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主任批準,可以延期并書面通知當事人,但是延長期限不得超過十五日。逾期未作出仲裁裁決的,當事人可以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仲裁庭裁決勞動爭議案件時,其中一部分事實已經清楚,可以就該部分先行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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