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有關法律規定:夫妻一方失蹤或下落不明的,一方可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要求離婚。法院受理后,通過公告送達的方式送達被告,如被告仍未找到,法院則以缺席判決的方式作出是否準予離婚。被告下落不明或失蹤滿兩年的,法院會判準予離婚;對于下落不明或失蹤未滿兩年,又無其它證據證明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的,法院會判決不準離婚。雖然法律賦予了夫妻一方以上權利,但根據筆者多年實務經驗,很多法院考慮到婚姻關系是一種依附人身性質的法律關系,一旦判決解除婚姻關系,即使錯判,也無法通過重審方式恢復婚姻關系,因此為防止起訴離婚方惡意離婚或獨占財產等而故意隱瞞對方蹤跡,一般在立案受理和判決時都十分謹慎和保守處理。司法實踐中,法院往往以起訴離婚方無法提供對方當事人的住所為由而不予受理,即使受理了,又以各種理由一再延長審判期限,或不判決離婚。對于那些惡意失蹤遺棄家庭成員的人,這種做法過分保護了他們的利益,反而令無過錯的起訴離婚方無法解除婚姻關系并重新組織正常的婚姻家庭。因此,針對此類型案件,離婚起訴方一定要請有經驗的律師作為代理人介入訴訟,律師通過訴訟技巧解決以上實際問題.例如解決被告的住所地問題,一種方法是,如果被告有聯系方式,但無固定住所的,就如實把被告的聯系電話寫在訴狀上,地址寫為原告的住址,這樣一來,被告在接電話后,迫于法律的威力,一般也會主動到法院去拿傳票;其二是,明確知道被告在外省務工的地址,這種情形就直接在訴狀中將其現住地列為“文書送達地址”,由法院郵寄送達;其三是,又不知電話,又不知在外的住址的,只有將被告住址列為其父母所在地址,因為法律規定,同住的成年家屬可以簽收傳票;其四是,上述情形都不管用的,只有在訴狀中將被告住址列為原告的住址,在法院無法送達時,再要求法院公告送達,而公告送達實際上是推定送達,即只要在省級報刊上公告時間一屆滿,就推定已經送達給被告。律師還將適當運用相關證據,可引導法官運用自由裁量權,一旦證實杳無音訊者為惡意失蹤或下落不明,就會判決準予離婚。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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