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財產分割訴狀內容如下:
1、夫妻共同財產的種類、特征和數量;
2、買原物時的價格,如有購買發票,應一并提交法院;
3、財務購買日期、接受他人贈與的物品日期、繼承財產日期,在財產分割中,取得財產的日期對確定是婚前財產還是婚后財產起著關鍵作用;
4、財產來源,即如何獲得這些財產;
5、財產存放地點,房地產要寫明位置,物品要寫明存放地點,存款要寫明賬號,存放地點;
6、現在物品的使用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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