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酒后駕駛機動車輛的,以交通肇事罪論處。
2、如果認定為危害公共安全行為,處罰將比交通肇事罪重得多。
3、這樣如何定罪,是否可以按照危害公共安全罪來定:如果定為危害公共安全罪,根據最高人民法院2009年出臺的司法解釋,除了醉酒駕車、在鬧市以外,還需要以下要件: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
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醉酒駕車犯罪案件法律適用問題新聞發布稿》三、統一法律適用,積極預防和嚴懲醉酒駕車犯罪
一段時間以來,由于醉酒駕車犯罪頻發,社會輿論對此比較關注,對此類犯罪的定罪量刑也有不同意見,司法實踐中的處理也不完全一致,有必要統一法律適用。
今后,對醉酒駕車,肇事后繼續駕車沖撞,放任危害后果的發生,造成重大傷亡,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這樣才能有效打擊、預防和遏制一個時期以來醉酒駕車犯罪多發、高發的態勢。
一、交通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下列行為,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三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三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的。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
下列行為之一,視為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傷五人以上;
2、負事故同等責任的:死亡六人以上;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在六十萬元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且無能力賠償。
二、查酒駕依據的標準是是什么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不構成飲酒駕車行為(不違法);
血液中酒精含量≥20mg/100ml,為酒后駕駛;
血液中酒精含量≥80mg/100ml,為醉酒駕駛。
這個標準相信很多朋友都知道,但具體喝多少酒就達到酒后或醉酒標準呢,是用酒精測試儀進行現場測定的,對著測試儀呼一口氣,酒精含量馬上就會顯示出來。如果達到醉酒或酒后標準,當事人可提出異議,可以安排抽血化驗血液中酒精含量,一般要第二天出結果。如果當事人從酒精測試儀沒有提出異議,測試結果可作為處罰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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