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債權可以轉讓,債權人要轉讓其債權的,應當通知債務人,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則該轉讓行為對債務人無效,債權轉讓的其從權利也一并轉讓,且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讓與人的抗辯。
一、債務人的抵消權應向誰抵銷
抵消是債的關系消滅的原因之一,是指二人互負債務時,各自以其債權充當債務的清償,而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在對等額內消滅。債權轉讓中債務人對原債權人享有的抵消權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債務人可以向受讓人主張抵銷:
(一)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時,債務人對讓與人享有債權,且債務人的債權先于轉讓的債權到期或者同時到期;
(二)債務人的債權與轉讓的債權是基于同一合同產生。
二、債權轉讓以起訴方式通知是否可以
債權轉讓可以以起訴方式通知。債權人轉讓債權,需通知債務人,否則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對于通知的方式,法律并無限制規定,但通知一般不能撤銷,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可以向受讓人主張對讓與人的抗辯。
三、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轉讓協議是不是有效的
債權轉讓沒有通知債務人轉讓協議一般是有效的,但如果沒有通知債務人的,對債務人無效。我國法律規定,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該條規定有兩個層面的意義:
(1)對轉讓雙方發生法律效力。
債權人轉讓權利是法律賦予的一項權利,債權人可以在不違反法律和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自主處分自己的權利。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達成合意簽訂轉讓合同后,如無特殊約定,合同即成立并生效,對債權人與受讓人雙方均具有法律約束力,該筆債權已經由債權人轉讓至受讓人,受讓人取得該筆債權。
(2)不通知對債務人無法律效力。
債權轉讓合同訂立并生效后,即對債權人與受讓人產生法律約束力,但是,未通知債務人的,對該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
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第五百四十七條
債權人轉讓債權的,受讓人取得與債權有關的從權利,但是該從權利專屬于債權人自身的除外。
受讓人取得從權利不因該從權利未辦理轉移登記手續或者未轉移占有而受到影響。
第五百四十八條
債務人接到債權轉讓通知后,債務人對讓與人的抗辯,可以向受讓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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