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不能向合同的債務人主張權利,合同相對性原則認為,合同僅于締約人之間發生效力,對合同外第三人不發生效力;合同締約人不得以合同約定涉及第三人利益的事項,任何一方締約人不與第三人發生權利義務關系。
一、自己代理效力待定嗎?
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應屬效力待定合同。自己代理與雙方代理訂立的合同在表象上具有濫用代理權的特征。在前者,實際上是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訂立的合同,形成了代理人與被代理人之間合同上的權利義務關系。該合同關系未涉及第三人,為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應享有撤銷權,如果自己代理訂立的合同未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也未主張撤銷,被代理人與代理人之間的合同自始發生效力。在后者,由于合同關系沒有第三者加入進來,合同由代理人一人包辦,一個人同時代表雙方利益,難免顧此失彼,難以達到利益上的平衡。但這種“一手托兩家”為雙方代理訂立合同的行為,有時也能“一碗水端平”,同時能滿足兩個被代理人的利益。若兩個被代理人皆大歡喜,均不主張撤銷,此合同亦應自始發生效力。
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什么
需要具體分析,一、合同的相對性原則是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對當事人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履行自己的義務,不得擅自變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二、合同的相對性原則可以分為幾方面去討論,分析如下:
1、主體相對性主體的相對性,即指合同關系只能發生在特定的主體之間,只有合同當事人一方能夠向合同的另一方當事人基于合同提出請求或提起訴訟。
2、內容相對性,即指除法律、合同另有規定以外,只有合同當事人才能享有合同規定的權利,并承擔該合同規定的義務,當事人以外的任何第三人不能主張合同上的權利,更不負擔合同中規定的義務。
三、如何理解債權轉讓的債務
債權轉讓,是指債的關系不失其統一性,債權人通過讓與合同將其債權轉移于第三人享有的現象。債權讓與,是指不改變債權關系的內容,債權人通過協議而將其債權全部或部分轉移于第三人的行為。債權人轉讓權利的,應當通知債務人。未經通知,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人轉讓權利的通知不得撤銷,但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二條當事人約定由債務人向第三人履行債務,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向債權人承擔違約責任。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第三人可以直接請求債務人向其履行債務,第三人未在合理期限內明確拒絕,債務人未向第三人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第三人可以請求債務人承擔違約責任;債務人對債權人的抗辯,可以向第三人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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