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且承擔相應的賠償。
下面是一個關于醉酒駕駛的小案例:
無證醉駕致人死亡 肇事司機被判賠償原告34萬元近日,賓陽縣法院開庭審理了一起由無證醉駕致人死亡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案件,肇事司機、登記車主被告上法庭。最終法院判決,肇事司機賠償原告34萬元。除此之外,肇事司機覃某還將面臨刑事審判。去年10月17日凌晨2時,賓陽人覃某駕駛一輛普通二輪摩托車沿賓陽縣賓州鎮臨浦路由新賓方向往蘆圩方向行駛,至陸村頭路段時,碰撞正在經過馬路的行人陸某,造成二輪摩托車損壞及兩人不同程度受傷,其中陸某經醫院搶救無效于當日上午10時死亡。事故發生后,覃某試圖駕車逃逸,被在場群眾阻止并抓獲。賓陽交警根據視頻資料等證據作出了事故成因認定:覃某無證、醉酒駕駛機動車,對前方交通動態失去正確判斷能力;駕駛機動車未戴安全頭盔,是引發事故的直接原因,并且在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應當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死者陸某無事故責任。賓陽縣法院受理該案過程中,發現登記車主覃某明已經自然死亡,經原告即死者的法定繼承人申請,該院依法追加了覃某明的法定繼承人為被告。經審理查明,登記于覃某明名下的車輛即本案的肇事車輛雖然沒有過戶,但于事故前已經實際轉讓給了覃某,且一直由覃某管理使用。車輛的違章處罰及交強險的投保也均由覃某辦理。覃某明及其繼承人對該車不再控制,也沒有收益,因此不應承擔本次事故的賠償責任。據此,該院依法作出判決:判令被告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責任限額內賠償原告11.7萬余元;判令被告覃某賠償原告34萬余元。該判決的上訴期已過,已發生法律效力。
以上就是關于醉酒駕車致一人死亡,并負全責,怎么量刑的相關規定,你清楚了嗎?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一)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的;(二)死亡三人以上,負事故同等責任的;(三)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三十萬元以上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交通肇事罪;危險駕駛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三條之一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拘役,并處罰金:(一)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二)醉酒駕駛機動車的;(三)從事校車業務或者旅客運輸,嚴重超過額定乘員載客,或者嚴重超過規定時速行駛的;(四)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對前款第三項、第四項行為負有直接責任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有前兩款行為,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 該內容由 趙軍律師 和 律說律答 共創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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