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超過部分無效。定金數額的增減視為約定變更。合同違約金標準由當事人約定,可根據違約情況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或按損失賠償額計算。違約金過低可增加,過高可減少。
法律分析
一、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
1、合同定金的最高規定是: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如果超過的,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如果當事人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則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2、法律依據:《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定金合同自實際交付定金時成立。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是,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不產生定金的效力。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的,視為變更約定的定金數額。
第五百八十七條,債務人履行債務的,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債務或者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二、合同違約金的標準是什么
合同違約金的標準由合同當事人根據違約情況自行約定,法律沒有明確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違約時應當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的違約金,也可以約定因違約產生的損失賠償額的計算方法。約定的違約金低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增加;約定的違約金過分高于造成的損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予以適當減少。
結語
根據以上規定,合同定金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超過部分無效。定金數額的多少視為變更約定。合同違約金的標準由當事人自行約定,法律未作明確規定。違約金應根據違約情況向對方支付一定數額或根據損失賠償額計算方法約定。如違約金低于損失,可增加;如過高,可適當減少。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五百八十七條。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 根據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出賣人遲延交付房屋或者買受人遲延支付購房款,經催告后在三個月的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解除權人請求解除合同的,應予支持,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法律沒有規定或者當事人沒有約定,經對方當事人催告后,解除權行使的合理期限為三個月。對方當事人沒有催告的,解除權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內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權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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