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離婚的財產是否需要如實申報
離婚財產需要如實申報,對于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外,還可對當事人予以訓誠;情形嚴重者,可記入社會征信系統或從業誠信記錄;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離婚后,另一方發現有隱藏財產的,可以請求再次分割,未申報方少分或者不分該項財產
《關于進一步深化家事審判方式和工作機制改革的意見(試行)》44
對于涉及財產分割問題的離婚糾紛案件,人民法院在向當事人送達受理案件通知書和應訴通知書時,應當同時送達《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
當事人應當在舉證期限屆滿前填寫《家事案件當事人財產申報表》,全面、準確地申報夫妻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的有關狀況。
人民法院應當明確告知當事人不如實申報財產應承擔的法律后果。對于拒不申報或故意不如實申報財產的當事人,除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者不分外,還可對當事人予以訓誠;情形嚴重者,可記入社會征信系統或從業誠信記錄;構成妨礙民事訴訟的,可以采取罰款、拘留等強制措施。
二、離婚財產申報需要哪些流程
1、告知當事人申報權利義務。在婚姻案件的立案階段以及受理后的送達階段,分別向原、被告先行釋明申報財產的權利義務。如當事人不按期申報或故意作出不真實陳述,法院在判決離婚分割財產時,可依法對其少分或不分,甚至可能會對其采取其他相應處罰措施。
2、明確財產申報期限和內容。規定原告應當在起訴時、被告應當在舉證期限內申報家庭共同財產和個人財產。所申報財產的具體項目為:房屋,車輛,存款,家具、電器,住房公積金,養老保險金,有價證券,個人收入情況、雙方或一方的債權債務等。
3、調查核實申報內容。當事人申報財產后,由法官助理組織雙方到庭,對對方的《財產申報表》發表意見,記錄在案。如雙方對同一財產意見一致的,在庭審中不再重復調查;如有爭議,但爭議不大的,則由法官助理進行庭前調解,爭取達成一致意見;如爭議較大的,則記錄在案由法官在庭審中重點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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