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的歸責原則是過錯責任原則。我國法律規定的侵權歸責原則包括過錯責任、過錯推定、無過錯責任、公平責任等原則。而離婚損害是基于夫妻一方故意實施重婚、家庭暴力等行為而產生的,故可判斷,離婚損害賠償一般屬于過錯責任賠償責任。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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