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人公司惡意克扣工資可通過上訴或申請勞動仲裁解決。勞動報酬約定不明可通過重新協商、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或按用工同酬原則解決。被派遣勞動者可享有與用工單位同工同酬的權利,或參照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勞動報酬。勞動合同無效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報酬,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參考同類崗位勞動者報酬,有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分析
一、私人公司惡意克扣工資怎么辦?
進行上訴,或者是申請勞動仲裁。我國的勞動法規定了,不管是私人公司還是國有企業,只要是沒有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對員工進行工資的發放,那么員工就可以掌握適應的證據,以后向當地的勞動部門提出申訴或者是勞動仲裁。
二、對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及被派遣勞動者因發生勞動報酬爭議時該如何解決
(一)勞動報酬約定不明勞動報酬是勞動者提供勞動的回報,是勞動合同的主要內容,也是勞動者主要的合同權利。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約定勞動報酬一定要明確、具體,包括明確勞動報酬的法律后果等相關內容。實踐中一些用人單位在訂立勞動合同時,對勞動報酬處理模糊,或者口頭約定,因此常常引發勞動爭議。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因勞動報酬約定不明而引發勞動爭議的可以由以下幾種方法加以解決:
1、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重新協商。
2、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集體合同對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均具有約束力。因此,如果協商不成,用人單位有集體合同的,就應當適用集體合同的規定。
3、按照用工同酬原則確定。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勞動報酬的,用人單位應當對勞動者實行同工同酬,即用人單位對相同或者相近的工作崗位的勞動者支付大體相同的勞動報酬。
(二)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被派遣勞動者基于他們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而為用工單位提供勞務,與用工單位之間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他們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較復雜,在行使權利與保護方面處于劣勢。如果發生爭議可按以下辦法解決:
1、根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被派遣的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
2、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其勞動報酬。
(三)勞動合同無效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的(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無效的勞動合同具有兩個特征:
1、無效勞動合同具有違法性;
2、無效勞動合同是自始無效的。勞動合同確認無效,勞動者已付出勞動的,用人單位應向勞動者支付報酬:有約定的按約定;沒約定的參考用人單位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報酬確定;給對方造成損害的,有過錯方承擔賠償責任。
結語
私人公司惡意克扣工資,可選擇上訴或申請勞動仲裁。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無論是私人公司還是國有企業,如果未按勞動合同法規定支付工資,員工可準備相應證據向當地勞動部門申訴或勞動仲裁。對于勞動報酬約定不明確或派遣勞動者發生勞動報酬爭議,可通過重新協商、適用集體合同規定或遵循同工同酬原則解決。被派遣勞動者可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如無同類崗位可參照相近崗位勞動者報酬確定。勞動合同無效時,用人單位應支付勞動者報酬,根據約定或參考同類崗位勞動者報酬,并承擔賠償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對其進行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該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數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尚未履行部分所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者在服務期期間的勞動報酬。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二章 勞動合同的訂立 第二十五條 【違約金】除本法第二十二條和第二十三條規定的情形外,用人單位不得與勞動者約定由勞動者承擔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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