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離婚損害賠償的原則如下:
1、全部賠償原則,也稱全面賠償原則,是指離婚損害賠償責任的范圍,應當以加害人違法行為所造成損害的財產損失范圍為標準承擔全部責任;
2、法定標準賠償原則,是指法律明文規定夫妻一方的違法行為造成的損害,應當確定賠償損失的具體數額,在人民法院無法查清受害人實際損失時,或者受害人直接要求按法定最低賠償額進行賠償的,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賠償數額確定賠償數額;
3、法官斟酌裁量賠償原則,斟酌裁量是要求法官確定賠償數額時必須依據客觀事實,依照相關法律規定,依靠法官本身的法律意識和審判經驗,仔細地分析和判斷案情,反復斟酌處理和解決當事人爭議的方案,以求公正、公平、合理,并精細、快捷地對案件作出裁判;
4、精神損害賠償限制原則,是指對公民享有的精神權益損害,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
(二)與他人同居;
(三)實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五)有其他重大過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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