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沒給的處理辦法:協商或仲裁解決。用人單位自訂立勞務合同后,未向勞動者交付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可以通過協商或者向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交付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六條 勞動合同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并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文本上簽字或者蓋章生效。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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