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刑法第271條,職務侵占罪指公司、企業等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可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可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可并處沒收財產。然而,若在立案前退還財物并取得公司的諒解書,可能公安機關會不立案或撤銷案件。
法律分析
1、只要完成了侵占行為,即構成犯罪,但如果立案前退款,公司愿意出具諒解書不追究刑事責任,可能公安會不立案,會撤案。刑法條文如下:
2、第二百七十一條【職務侵占罪;貪污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
拓展延伸
已退還的職務侵占案件如何進行后續審查與調解
已退還的職務侵占案件在進行后續審查與調解時,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原則。首先,相關部門應對案件進行全面審查,確保退還的資產真實有效,并核實其價值。其次,應與涉案方進行溝通,了解其意愿和態度,以便進行調解和解決糾紛。在調解過程中,可以采取多種方式,如協商、調解會等,以達成雙方的和解意愿。最后,應制定具體的補償方案,確保被侵占一方得到合理的賠償。整個過程應公正、公平、透明,并依法進行,以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結語
在職務侵占案件中,如果在立案前退還財物并取得公司的諒解書,有可能公安機關會不立案或撤案。根據刑法條文,職務侵占罪數額較大的可處以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可處以有期徒刑并可能沒收財產。對于已退還的職務侵占案件,應遵循程序和原則進行審查與調解,確保資產真實有效并核實價值。調解過程中應公正、公平、透明,制定合理的補償方案,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法律秩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2020修正):第二編 分則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四百一十八條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招收公務員、學生工作中徇私舞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七條 公安機關可以使用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技術制作電子筆錄等材料,可以使用電子印章制作法律文書。對案件當事人進行電子簽名、電子指紋捺印的過程,公安機關應當同步錄音錄像。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十四章 附 則 第三百八十八條 本規定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1998年5月14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35號)和2007年10月25日發布的《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修正案》(公安部令第95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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