沒有房子不能單獨立戶。 辦理獨立戶口的條件:當事人年滿18周歲、經濟獨立、并有單獨的門牌號、戶口所在地的村(居)委會及戶主出具同意分戶的書面意見等。即單獨立戶必須要有單獨的戶籍地址,沒房子可以掛靠人才市場或者單位 集體戶口 。 公民因婚姻、居住等原因分開生活的,可以申請分戶、立戶。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第五條 戶口登記以戶為單位。同主管人共 同居 住一處的立為一戶,以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居住在機關、團體、學校、企業、事業等單位內部和公共宿舍的戶口共立一戶或者分別立戶。戶主負責按照本條例的規定申報戶口登記。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第十條公民遷出本戶口 管轄 區,由本人或者戶主在遷出前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遷出登記,領取遷移證件,注銷戶口。公民由農村遷往城市,必須持有城市勞動部門的錄用證明,學校的錄取證明,或者城市戶口登記機關的準予遷入的證明,向常住地戶口登記機關申請辦理遷出手續。公民遷往邊防地區,必須經過常住地縣、市、市轄區公安機關批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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