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招標文件、施工合同文本及附件 、補充協議、施工現場的各類簽認記錄,經認可的施工進度計劃書,工程圖紙及技術規范等。2.雙方往來的信件及各種會議,會談紀要。3.施工進度計劃和實際施工進度記錄、施工現場的有關文件及工程照片。4.氣象資料、工程檢查驗收報告和各種技術鑒定報告、工程中送停電、送停水、道路開通和封閉的記錄和證明。5.國家有關法律法令政策性文件。6.發包人或者工程師簽認的簽證。7.工程核算資料,財務報告,財務憑證等。8.各種驗收報告和技術鑒定。9.工程有關的圖片片和錄象。10.備忘錄,對工程師或業主的口頭指示和電話應隨時書面記錄,并請給予書面確認。11.投標前發包人提供的現場資料和參考資料。12.其他。如官方發布的物價指數,匯率規定等。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條 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八條 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合同義務的,對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屆滿前請求其承擔違約責任。
第五百七十九條 當事人一方未支付價款、報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錢債務的,對方可以請求其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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