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支機構以自己的名義從事民事活動,產生的民事責任由法人承擔;也可以先以該分支機構管理的財產承擔,不足以承擔的,由法人承擔。
法律規定:《公司法》第14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分支機構責任承擔
分支機構不承擔責任。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所有權歸屬于總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經營所得歸屬于本公司,當然其在民商事活動中出現了行政違法,行政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公司法》
第十四條規定: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分支機構能否獨立承擔責任
不能的。分公司是總公司管轄之下的法人的分支機構,沒有單獨的法人資格。分公司沒有獨立的財產,其財產所有權歸屬于總公司所有;分公司不獨立享受權利和承擔義務,其經營所得歸屬于總公司,當然其在民商事活動中出現了行政違法,行政責任由總公司承擔。
《公司法》第十四條 公司可以設立分公司。設立分公司,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資格,其民事責任由公司承擔。 公司可以設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依法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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