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離婚登記后,備案于民政局的離婚協議是生效的,經過婚姻登記管理部門登記的即有法律效力。離婚協議書寫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離婚財產分割協議書應當反映雙方當事人的真實意思表示,不存在被欺詐、被脅迫的情況,協議內容合法,滿足這些條件的協議是有效的,對雙方當事人均有約束力。離婚賠償協議應當寫明以下內容:
1、當事人雙方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別、出生年月、身份證號、住址等個人情況;
2、必須有雙方對離婚達成一致意見的表示,若不離婚,則離婚賠償協議無效;
3、離婚賠償的數額及支付方式;
4、離婚賠償的時間要求;
5、違反協議的責任。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對于因家暴、出軌、重婚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一方有權要求賠償。
離婚財產分配的書寫是首先應當寫明男女雙方當事人的姓名等;其次,寫明離婚財產的具體分配以及具體數額,寫明婚姻存續期間債務的分配等;最后,雙方當事人簽字并寫明時間就會有法律效力。
依據民法典的規定,一般情況下,離婚財產可這樣寫才會有效。如下:
1、訂立離婚財產協議書的雙方當事人希望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2、雙方當事人訂立離婚財產協議書必須要表達了真實的意思表示;
3、訂立的離婚財產協議書既沒有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也沒有違背社會的公序良俗。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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