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分析:
第一,由于雙方沒有離婚,那么雙方簽訂的離婚協議,只是私人行為。充其量只能作為法院參考的依據,但是不能作為審判的依據。
第二,如果該協議是雙方婚內對財產的約定,那么該協議具有法律效力。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 第六十九條 當事人達成的以協議離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調解離婚為條件的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如果雙方離婚未成,一方在離婚訴訟中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財產以及債務處理協議沒有生效,并根據實際情況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和第一千零八十九條的規定判決。
當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條簽訂的離婚協議中關于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的條款,對男女雙方具有法律約束力。登記離婚后當事人因履行上述協議發生糾紛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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