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列入失信執行人名單后,各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各地實際情況,將 失信被執行人 名單通過報紙、廣播、電視、網絡、法院公告欄等其他方式予以公布。同時還有相關的懲罰措施:一是禁止部分高消費行為,包括禁止乘坐飛機、列車軟臥;二是實施其他信用懲戒,包括限制在金融機構貸款或 辦理信用卡 ;三是失信被執行人為自然人的,不得擔任企業的 法定代表人 、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中規定: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證據、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訴訟、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法規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 限制高消費 令的; (五)被執行人 無正當理由 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公布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信息的若干規定》 被執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義務,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將其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依法對其進行信用懲戒: (一)以偽造 證據 、暴力、威脅等方法妨礙、抗拒執行的; (二)以虛假 訴訟 、虛假仲裁或者以隱匿、轉移財產等方 法規 避執行的; (三)違反財產報告制度的; (四)違反限制高消費令的; (五)被執行人無正當理由拒不履行執行和解協議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義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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