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可以簽訂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問題,但是注明你未婚夫與前期所生的孩子對他的屬于他的財產有法定繼承的權利,即使你們在協議中有關于這一份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二、協議約定以后的婚姻中他要是有出軌及家暴現象提出離婚,如果在以后真的有此情況,而他又不愿意離婚,也還是要通過訴訟途徑離婚; 三、經過公證的協議書證明效力更強一點,至于具體的程序和需要的證件到你準備去公證的公證機關咨詢。
法律分析
一、可以簽訂協議約定夫妻財產問題,但是注明你未婚夫與前期所生的孩子對他的屬于他的財產有法定繼承的權利,即使你們在協議中有關于這一份的約定也是無效的; 二、協議約定以后的婚姻中他要是有出軌及家暴現象提出離婚,如果在以后真的有此情況,而他又不愿意離婚,也還是要通過訴訟途徑離婚; 三、經過公證的協議書證明效力更強一點,至于具體的程序和需要的證件到你準備去公證的公證機關咨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條 夫妻雙方自愿離婚的,應當簽訂書面離婚協議,并親自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登記。
離婚協議應當載明雙方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和對子女撫養、財產以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第一千零七十九條 夫妻一方要求離婚的,可以由有關組織進行調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果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當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經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又分居滿一年,一方再次提起離婚訴訟的,應當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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