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克扣員工 工資 ,勞動者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或勞動行政部門發現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 賠償金 。
《 勞動保障監察條例 》第二十六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分別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的工資報酬、勞動者工資低于當地 最低工資標準 的差額或者 解除勞動合同 的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50%以上1倍以下的標準計算,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克扣或者無故拖欠勞動者工資報酬的; (二)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 (三)解除勞動合同未依法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的。 第十九條 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因工資支付發生 勞動爭議 的,當事人可依法向 勞動爭議仲裁 機關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 訴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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